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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价政策
信息来源: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信息来源: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:2014-05-04 阅读次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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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市物价局《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》(甬价管[2009]111号)文件精神,从2010年7月1日(用水时间)起执行新的收费标准。
一、调整范围
市自来水公司供水区域,包括海曙、江北、镇海、北仑、鄞州区(部分)、大榭开发区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、东钱湖旅游度假区(部分)及其转供水区域。
宁波市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表
单位:元/ 立方米
类 别 | 到户水价 | 其 中 | ||
自来水销售价格 | 污水处理费 | |||
居民生活 | 3.20 | 2.40 | 0.80 | |
非经营性 | 5.95 | 4.15 | 1.80 | |
经营性 | 一般工商企业 | 5.95 | 4.15 | 1.80 |
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 | 6.75 | 4.15 | 2.60 | |
特种行业 | 12.80 | 11.00 | 1.80 |
二、阶梯式水价
宁波市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价格表
单位:元/ 立方米
“一户一表”居民生活用户 | 到户价 | 其 中 | |
自来水销售价格 | 污水处理费 | ||
第一级水量 | 3.20 | 2.40 | 0.80 |
第二级水量 | 5.12 | 4.32 | 0.80 |
第三级水量 | 6.80 | 6.00 | 0.80 |
合表用户 | 3.20 | 2.40 | 0.80 |
注:户用水人口在3人及以下的,每户水费基数分别为:第一级17立方米及以下;第二级为18-30立方米;第三级31立方米以上。户用水人口超过3人的,每增加1人,每月水费基数可相应增加5立方米。以上各级水量是单个月的用水量标准,而一户一表用户抄表是以两个月为一次抄表周期,因此,各级用水量也按标准相应加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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